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发布7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4 22:34:29 文章来源:法务网
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发布7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发布7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聚焦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共性特点形成打击合力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1. 浙江省台州市蔡某喜等49人利用网络平台跨省处置铝灰污染环境案2. 山东省青州市刘某刚等44人非法处置废铁桶污染环境案3. 北京市密云区夏某江等5人洗洞污染环境案4. 天津市武清区李某文等26人跨省处置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案5. 上海市青浦区谢某华等3人非法处置废料桶污染环境案6. 江西省南昌市戴某兵等3人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案7. 重庆市永川区邬某渐等8人非法处置含油泥浆污染环境案    

案例一   浙江省台州市蔡某喜等49人利用网络平台跨省处置铝灰污染环境案【关键词】污染环境罪 铝灰 网络货运平台 综合治理【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喜,系发布货运消息,组织倾倒铝灰的无资质废物处置人员。被告人金某飞,系非法转运处置铝灰的浙江省三门县某地村民。被告人郭某娟等4人,系炼铝加工厂负责人。被告人李某强等2人,系堆放铝灰船厂的负责人。被告人李某等10人和4名被不起诉人,系铝灰倾倒、填埋地的负责人员。另有27名被不起诉人,分别系炼铝加工厂加工人员、货车驾驶员。2019年前后,被告人郭某娟等人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开办四家废铝熔炼加工点,炼铝过程中添加含氟催化剂,产生大量铝灰。同年5月至10月间,郭某娟等人明知被告人金某飞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以每吨170元的价格将3000多吨铝灰委托其非法转运处置。金某飞明知铝灰会造成环境污染,在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将铝灰堆放至三门县金某船厂、泰某船厂和滨海某城3处废弃点。2020年12月,泰某船厂拟转让厂区,被告人李某强联系金某飞处置未果,遂通过互联网联系到从事废物处置生意的蔡某喜。李某强明知蔡某喜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将铝灰以300元/吨的价格交由蔡某喜处置。蔡某喜与李某等地接人员联系后,通过“运某某”货运平台发布货运消息,后有58名货车司机从该平台接单,从泰某船厂拉走58车约1897吨铝灰,除15车被公安机关及时查扣外,其余43车被非法倾倒、填埋于江苏扬州、淮安、镇江、宿迁,山东郯城以及浙江台州椒江等地,造成土壤严重污染,造成包括清运、规范处置、修复费用等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2020年12月14日,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接到举报,称有数百吨铝灰从三门县运输至江苏境内倾倒。该局立即着手调查,对三门县铝灰堆放地的土壤和水进行检测,发现无机氟化物严重超标,且船厂的铝灰经鉴定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数量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三吨以上”,相关人员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该局遂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于同年12月22日将案件移送三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浙江省抽调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业务骨干组建联合专案组,迅速安排侦查人员前往上游产废地、中游堆放地和下游处置地开展取证工作,对涉案危废进行溯源核实,并同步开展铝灰清运处置。

专案组积极与江苏、山东各倾倒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接,统筹协调取证。考虑到三门县是涉案铝灰的集中堆放地和转运始发地,由三门县管辖更有利于全链条打击犯罪。

办案组经多方协调后,促成有关地方将案件统一移交由三门县公安局办理。

侦查终结后,2021年3月31日至6月22日,三门县公安局先后以蔡某喜等49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三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同时,至2021年3月底,倾倒填埋在江苏、山东、浙江境内涉及6个地级市、10处倾倒填埋点和3处堆存点的铝灰全部清运回三门县安全处置,累计处置涉案铝灰8226.09吨(含泥土和废水)。

三门县检察院在立案初期便受邀参与案件商讨,通过深入分析炼铝加工厂产废原理,提出“认定危废为主,认定损失为辅”的办案思路,建议全点位取样进行司法鉴定,对鉴定不是危废的点位进一步查明造成的经济损失。审查起诉期间,三门县检察院积极监督相关部门开展行政磋商,起诉前促成挽回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

2021年12月3日,三门县检察院对接收堆放、处置倾倒铝灰以及源头产废等犯罪情节较重的涉案人员共18人提起公诉,其中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积极参与环境修复治理的涉案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调查后,依法建议适用缓刑;对货车司机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22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因其经手的铝灰是否属危险废物存疑且造成经济损失不足30万元的9人作存疑不起诉处理。2022年4月至7月,三门县人民法院分批对本案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喜等18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个月,并处罚金32万至1万元不等,其中9人因犯罪情节较轻,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依法适用缓刑。18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无一上诉。【典型意义】1.以货运平台数据为切入点,准确打击违法犯罪。被告人蔡某喜通过网络组织全国各地的地接人员实施危险废物倾倒、填埋,又在“运某某”货运平台招募货运司机进行运输,致使污染范围扩大至3省6地市。因涉案人员多、跨省市、范围广,溯源核实与查尽填埋点位难度较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问询调查、侦查缉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作用,形成打击整治合力。查办过程中,充分运用调查提取的客观性证据,快速锁定各环节犯罪嫌疑人,准确打击犯罪。同时,不遗漏污染点位,清运、治理同步跟进,最大程度减少环境污染。2. 推动产废源头与货运平台行业治理。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炼铝厂未按规定配备环保设施、铝灰交由无资质人员处理等问题,检察机关向产废地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建立、规范炼铝行业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体系。生态环境部门注重疏堵结合,在产废地市域范围内开展“举一反三”铝灰行业专项执法行动,很快建成了年处理4.5万吨铝灰能力的危废集中处置中心,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检察机关还针对“运某某”货运平台存在的监管缺失问题向平台提出建议,帮助平台建立、完善货物上线审核和监督机制,有效杜绝非法货物上线运输。案例二   山东省青州市刘某刚等44人非法处置废铁桶污染环境案【关键词】污染环境罪 危废铁桶 深挖线索 规范危废处置【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刚等6人,系收购、加工危废铁桶作坊主。被告人孙某国等31人,系倒卖危废铁桶的“桶贩子”。被告人付某喜等5人,系“毛板”的收购者和销售者。被告人门某新等2人,系危废铁桶加工场地提供者。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刚等6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且明知将盛装化工原料、机油等危废铁桶加工成“毛板”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从江苏、山东等地的被告人孙某国等31人处收购盛装机油、化工树脂及溶剂、苯类物质的废铁桶。并在山东潍坊、淄博、东营三地交界处的隐蔽区域租用被告人门某新等2人的废弃院落、闲置民房,雇佣工人对收购的危废铁桶进行劈割、轧平加工成铁板,后出售给天津、山东潍坊等地的被告人付某喜等5人进行二次水洗,最终销往浙江、河北、山西、福建等地的铁制品加工企业,非法处置危废铁桶共计800余吨。上述人员在加工过程中,利用化学洗涤剂冲刷或焚烧等方式对桶内残留物进行处理,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渗、防护措施情况下,将桶内剩油、废油和残留危险物随意倾倒,对周边的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经鉴定,被污染土壤含有甲苯、苯酚、苯乙烯等十七种有毒有害成分。【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过程】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在牵头开展危险废物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中,发现辖区内一小作坊对废铁桶进行劈割、轧板作业,现场油污满地。经勘查初步确定属于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遂将该案移送至青州市公安局。青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潍坊市公安机关抽调200余名警力,采取协同作战、多点出击方式,明确和统一侦查思路,逐步摸清犯罪链条,对证据进行全方位固定,并于2019年3月26日集中收网,将刘某刚等主犯及骨干成员全部抓获归案。针对办案中遇到的事实认定及取样鉴定问题,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根据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联合召开案情分析会并达成共识。认为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9其他废物,即“含有或者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危险特性为“T”(具有毒性)的规定,与危废铁桶没有进行物理隔离而被沾染的一般铁桶亦应认定为危险废物。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本案中危废铁桶收购、贩卖人员应当认定为共犯,考虑到上述人员对危险废物的非法处置所起的重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作业场地的出租人所起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对于难以取样、难以认定危险废物的现场,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技术勘查人员共同取样,生态环境部门指派专家,及时出具相关危险废物的认定证明。同时,青州市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认定、抽样取证、案件管辖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并建议对涉案的窝点、车辆、人员、企业深挖彻查。为能及早发现并打击此类违法犯罪,2019年1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会同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完善联动执法、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针对涉案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违法销售危废铁桶的行为,2019年4月,青州市公安局向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发出由产废企业改进危废储存方式、加强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管控和再利用等公安建议函。为促进加强监管,2020年6月,青州市检察院向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危废铁桶得到正规无害化处理。同时,青州市公检环三部门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等形式,积极开展了环境污染防治宣传活动。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陆续以刘某刚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青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5日至2022年1月5日,青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刚等4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先后提起公诉,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性质、情节、悔罪态度,依法分别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量刑建议。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刚等44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并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宣判后,刘某刚等4人以部分事实认定有误或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先后分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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