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发: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30 23:46:31 文章来源:证券之星
宁波高发: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            公告编号:2023-016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资料图】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7      -      2023/6/8     2023/6/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1 日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3,065,06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5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1,532,534.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7      -      2023/6/8     2023/6/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股东宁波高发控股有限公司、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朱志荣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

                          (财税[2012]85 号)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

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现金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沪股通投资者”)通

过“沪股通”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

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

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彭丽娜、张佳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下应北路 717 号)

   联系部门: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 - 88169136

   特此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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